9旬癌末伯伯昏迷搶救增痛苦 家屬要求醫生續命1年 只為避270萬遺產稅

生老病死是每個人的必經階段。台灣一名9旬失智伯伯患上末期癌症,已失去意識並有多重器官衰竭情況,醫生認為繼續治療只會徒添痛苦,勸家屬做好心理準備,惟家屬要求醫生無論如何都要盡力搶救,讓伯伯再多活一年,目的卻只是為逃避繳付約270萬港元的遺產稅。

台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區胸腔內科醫生蘇一峰,於周一(28日)在 Facebook 發文分享自己遇到的一宗病例,指一名失智多年的9旬伯伯,不幸患上末期癌症,目前已失去意識,醫護人員為盡力延續他的生命,已為他插上氣管插管、鼻胃管和尿管。

家屬為逃遺產稅堅持急救

惟蘇醫生形容,伯伯身體狀況越來越差,漸現多重器官衰竭情況,認為其大限將至,於是通知家屬要有心理準備,期間家屬堅持要醫護人員為伯伯急救,希望讓他能「再活一年」,但原因卻是為逃避繳付約1,000萬元新台幣(約270萬港元)的遺產稅。蘇醫生聞言大感無奈,認為反而會令伯伯徒添痛苦,

「醫護團隊努力跟家屬會談,希望能幫幫患者,最後一路能好走⋯⋯」

蘇醫生認為家屬的決定,反而會令伯伯「走得不安寧」,對他作無效的治療,也是在浪費醫療資源。

不少網民看到帖文後,均批評伯伯家屬的做法不可取,「家屬希望老者為了自己活,真的是愛他嗎?」、「看了好心痛,這老人家辛苦了」、「老人家不得好死是家屬的期待?」、「怎麼忍心折磨自己親人,金錢有這麼重要嗎」、「子女這種作為很不孝,也浪費醫療資源」、「這些人實在是太自私太狠心!讓老人家受罪,讓全民承擔費用」。

台灣法例: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家人財產需繳稅

據台灣財政部稅務入口資料,按照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第15條,被繼承人在死亡前2年內,贈予配偶、子女、孫子女、父母、兄弟姊妹、祖父母,以及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,應在被繼承人死亡時,算作被繼承人的財產,併入遺產總額繳稅,價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的時價為計算標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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